1、參保人員在哪些情況下可以享受醫保待遇?
(1)城鎮職工
統籌基金為參保人員支付下列起付標準以上、最高支付限額以下、符合本辦法規定支付范圍的合規醫療費用:
①住院醫療費用;
②門診慢性病或特殊重癥疾病門診醫療費用;
③門診搶救無效死亡發生的搶救醫療費用;
④按規定應由統籌基金支付的其他費用。
(2)城鄉居民
城鄉居民醫保待遇包括:住院醫療,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住院醫療,門診慢性病和特殊重癥疾病,普通疾病門診,在冊學生(在園幼兒)因在校期間發生無責任意外事故門診治療等醫療費用報銷,以及國家、省、市規定的其他待遇等。
2、參保后什么時候可以享受醫保待遇?
(1)城鎮職工
①軍隊轉業、復員退役到地方工作的人員,自辦理安置手續之日起3個月內接續醫療保險關系,從在我市辦理參保和繳費手續之日起支付醫療保險待遇;超過上述期限接續醫療保險關系的,視為參保中斷。
②初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參保中斷后接續參保的,自在我市辦理參(續)保和繳費手續之日起,滿12個月后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,統籌基金按規定予以支付,個人賬戶從繳費當月起計入。
③中斷職工醫保的在中斷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職工醫保轉城鄉居民醫保手續的,自職工醫保中斷次月1日起享受相應待遇。
(2)城鄉居民
①從未參加過城鄉居民醫保的新參保人員,當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繳納次年度保險費,從次年1月1日起享受相應待遇;當年1月1日至2月底繳納當年度保險費,從繳費到賬之日起享受相應待遇。
②新生兒自出生之日起90日內參保的,自出生之日起享受相應待遇。
③參加城鄉居民醫保后中斷一年及以上繳費的參保人員,從繳費到賬之日起6個月后享受相應待遇。